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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sysbc发布时间:2016-05-30浏览次数:663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和分类以国家最新公布目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四条 凡申购危险化学品的用户,必须提交“购买危险化学品申请报告”,须经用户单位主管领导、实验设备处、派出所审核、审批。

第五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网上报备。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并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制度。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必须具有自治区公安机关核发的资格证。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纸质及电子管理台账,全过程记载危险化学品购进、入库、库存、出库的详细情况;每学期末封存纸质台账,保留期不少于5年,并将电子管理台账报备实验设备处。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规程,完备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生丢失、被盗时,及时上报学校保卫部,并报备实验设备处。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地点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完备通信报警、监测、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静电、防腐、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使用专用存放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分项保管,专用存放柜安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同一柜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双人领取”制度,遵循“按需领用、即领即用”原则,严禁超量领取和私自存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接受安全使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理化特性、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安全使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应坚持“替代、减少”原则使用有毒物,必须由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验全过程安全事项,实验技术人员负责领取、分发和回收残余量。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做好剧毒化学品每次使用记录,包括:用途、使用人、监督人、用量、残量、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