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实验室建设资金管理,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建设投入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论证、过程控制、效益评估”原则,实行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费以及国拨重大专项资金投入的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实验室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家具批量购置,2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
第二章项目立项原则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相一致。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结合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专业特点合理配置教学、科研、创新、共享功能,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效必须具体明确,有时间界限。
第八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必须注重投入效益,立项与前期建设成效、已完成项目成效、设备使用效益挂钩,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前必须开展调研工作,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先进性,完成调研报告。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以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为单位,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须严格执行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公示;
(三)申报项目经实验设备处初审,提交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国拨重大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
(七)建设项目任务书经学院和实验设备处审核后严格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经费开支审核、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须报实验设备处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的须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备实验设备处。
第十五条实验设备处定期组织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国拨重大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实验设备处负责督审。
第十八条凡立项实验室建设项目节余的项目经费,集中管理使用,经委员会审议,依照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开展新一轮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实验设备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一年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完成项目成效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报送实验设备处。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和评估,无成效分析报告或成效不明显的,停止或减少该单位项目立项投入。
第二十二条国拨重大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