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各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是实验仪器设备安置、运行、使用的重要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实验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须具有可视性观察窗,门口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严禁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排列有序,实验室内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第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过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配备完好。
第十条 实验室须集中存放备用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私配、转借钥匙;严禁实验室无人监管而门开启现象。
第三章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水管理制度,严禁浪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教育。
(一) 明示实验室上下水各级阀门位置,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完好情况。
(二) 定期检查实验室冷却冷凝系统装置的橡胶管接口,发现老化现象须及时更换,严禁无人监管而水源开启现象。
(三) 大量用水的实验仪器设备须做好停水、漏水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教育。
(一) 实验室内须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开关;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
(二) 实验室严禁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 实验室空调、计算机、电加热设备严禁在无人监管下开机过夜。
(四) 严禁在手脚、身体黏湿情况下,启动电源和触摸通电仪器设备。
(五)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
(六) 实验室内高电压、大电流等危险区域须设立警示标识,严禁擅自进入。
(七)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再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扑灭火焰。
(八) 实验室水槽边一般禁止安装电源插座,如确有需要,须配备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张贴在合适位置,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仪器设备,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实验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专业人员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未经实验设备处同意,严禁拆卸、改装、移动、调换、出借。
第十八条 特种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格交接,认真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供水、供电、供暖和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章 防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在非实验区穿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披散头发,佩戴长项链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及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完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具有潜在危险的,严禁操作人员脱岗;进行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磁场实验室严禁携带具有磁性的金属物质、电子产品、磁卡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