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石河子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

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者:sysbc发布时间:2016-05-30浏览次数:70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成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组,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充分利用、减少产生、无害化处理”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类标准,按照“固液分开、反应物分开、运输安全、标识清晰”原则进行回收,做好预处理,降低或消除危险性。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操作规程,废物收集容器或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明显标识分类类别。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实验设备处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产生和排放的实验室承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完善和完备实验室有毒有害气体处理措施,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