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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sysbc发布时间:2016-05-30浏览次数:599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及《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生物安全是指实验室避免生物因子造成人员危害、向外扩散并导致危害所采取的防控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教学、科研实验室。生物因子是指有害生物、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导、监督;学院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涉及生物因子操作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及时更新生物因子名录,根据名录确定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持续进行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预案更新,实施及时的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技术档案,做好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学院必须定期组织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风险控制有效性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教育背景,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熟练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防护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试验材料必须明确来源、数量,采集过程,使用权限和潜在风险,具备预防传播、感染风险的有效措施。安全保存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结合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处理废气、废水、废液、废物;开展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