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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发布者:sysbc发布时间:2016-05-27浏览次数:1452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Safety signs and guideline for the use

GB2894-2008 代替GB2894-1996GB16179-1996GB18217-2000

自  2009-10-1  起执行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标志类型
4.1 禁止标志
4.2 警告标志
4.3 指令标志
4.4 提示标志
4.5 文字辅助标志
4.6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5 颜色
6 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6.1 标志牌的衬边
6.2 标志牌的材质
6.3 标志牌表面质量
7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8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9 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0 检查与维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警告标志的尺寸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标志及其使用
C.1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
C.2 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
C.3 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
C.4 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
  中文索引
  英文索引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7010 Graphical symbols-Safety colours and safety –signs Safety signs used in workplaces and public areas(图形符号—安全颜色和安全标志—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标志),结合GB/T 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进行了修订、补充。
  本标准对现行国家标准GB 2894-1996《安全标志》、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 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
  本标准与GB 2894-1996GB 16179-1996GB 18217-2000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将GB 2894-1996GB 16179-1996GB 18217-2000进行了合并、补充及修改,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增加了38个图形符号: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车辆通行、禁止推动、禁止伸出窗外、禁止倚靠、禁止坐卧、禁止蹬踏、禁止伸入、禁止开启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禁止携带金属物或手表、禁止佩戴心脏起搏器者靠近标志、禁止植入金属材料者靠近、禁止游泳、禁止滑冰、禁止携带武器及仿真武器、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易爆物品、禁止携带托运毒物品及有害液体、禁止携带托运放射性及磁性物品、当心自动启动、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有犬、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温、当心磁场、当心叉车、当心跌落、当心落水、当心缝隙、必须配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洗手、必须接地、必须拔出插头、应急避难场所、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对5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障碍物、当心滑倒;
  ——减少1个图形符号:当心瓦斯;
  ——规定了新增、修改后安全标志图形应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型号的选用、设置高度以及使用的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2894-1996GB 16179-1996GB 18217-2000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代宝乾、王培怡、吴爱平、吕良海、白永强、陈晓玲、陈虹桥、谢昱姝、宋冰雪、阮继锋、卢永红、张晋、马云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894-1982GB 2894-1988GB 2894-1996
  ——GB 16179-1996
  ——GB18217-200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安全色
GB/T 10001(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0436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7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标志 safety sign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2安全色 safety colour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3禁止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4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5指令标志 direction sign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6提示标志 information sign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7说明标志 explanatory sign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8环境信息标志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ign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H
3.9局部信息标志 partial information sign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J
4 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如图1所示。
4.1.2 禁止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外径d10.025L
  内径d20.800d1
  斜杠宽c0.080d1
  斜杠与水平线的夹角a45°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1.3禁止标志,如表1












4.2警告标志
4.2.1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如图2所示


4.2.2警告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外边a10.034L
  内边a20.700a1
  边框外角圆弧半r径=0.080a2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2.3警告标志,如表2









4.3指令标志
4.3.1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如图3所示。

4.3.2指令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直径d=0.025L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3.3指令标志,如表3




4.4提示标志
4.4.1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如图4所示。


4.4.2提示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边长a0.025L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4.3提示标志,如表4
  表4提示标志


4.4.4提示标志的方向辅助标志:
  提示标志提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如图5

4.5文字辅助标志
4.5.1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4.5.2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4.5.2.1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如图6
4.5.2.2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
  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如图7



4.5.2.3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4.6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应配合“当心激光”警告标志使用,说明标志包括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和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的图形、尺寸和使用方法见附录C
5颜色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
6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6.1标志牌的衬边
  安全标志牌要有衬边。除警告标志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6.2标志牌的材质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3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7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7.1工地、工厂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7.2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7.3车间内设4型或5型。
7.4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无论厂区或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8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9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9.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9.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9.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如图8

9.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9.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9.7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566的规定。
10 检查与维修
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0.2 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警告标志的尺寸
  激光辐射警告标志如图B.1所示,常用尺寸规格见表B.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标志及其使用
C.1激光辐射窗口标志
C.1.1激光辐射窗口标志为带说明文字的长方形(见图C.1),其位置应在紧贴“当心激光”警告标志下边界的正下方。

C.1.2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文字为:
  激光窗口
  或
  避免受到从该窗口出射的
  激光辐射
C.1.3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文字应写在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规定的长方形边框中(见图C.1),文字的位置在激光辐射窗口标志g3尺寸规定的虚线框内。
C.1.4激光辐射窗口的常用尺寸规格见表C.1

C.2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
  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为带说明文字的长方形(见图C.1),图形、尺寸、文字位置同C.1.1C.1.3C.1.4的规定。说明文字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不同的辐射分类给予说明。
C.2.1对可能达到2类激光产品辐射分类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勿直视激光束
2类激光产品
C.2.2对可能达到3A类激光产品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勿直视或通过光学仪器观察激光束
3A类激光产品
C.2.3对可能达到3B类激光产品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激光束照射
3B类激光产品
C.2.4对可能达到4类激光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眼或皮肤受到直射和散射照射
4类激光产品
C.2.5 2类以上(包括2)激光产品辐射分类标志的说明文字还应标明激光辐射的发射波长、脉冲宽度(如果脉冲激光输出)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写在激光分类的下方或独立写在说明标志规定的长方形边框内。
C.2.6说明文字中“激光辐射”一词对于波长在400nm700nm(可见)范围内的激光辐射注明“可见激光辐射”;对于波长在400nm700nm范围之外的激光辐射应注明“不可见激光辐射”。
C.3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
C.3.1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为带说明文字的长方形(见图C.1),图形、尺寸、文字位置同C.1.1C.1.3C.1.4的规定。说明文字的内容按照不同的辐射分类给予相应的说明。
C.3.2对可能达到3B类激光辐射场所说明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激光束照射
  或者(也可同时)采用:
  激光工作
  进入时请戴好防护镜
C.3.3对可能达到4类激光辐射标志的说明文字为:
  激光辐射
  避免眼或皮肤受到直射和散射激光的照射
  或者(也可同时)采用:
  激光工作
  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C.4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
C.4.1激光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
C.4.1.1对所有可能达到2类的激光产品都必须有激光安全标志。每台设备必须同时具有激光警告标志、激光安全分类说明标志和激光窗口标志,激光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实例见图C.2


C.4.1.2激光安全标志的粘贴位置必须是人员不受到超过1类辐射就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激光分类说明标志应置于激光警告标志的正下方,激光窗口标志应置于激光出光口的附近(3类和4类激光产品应在所有可能达到2类的激光辐射窗口贴上窗口标志)
C.4.1.3若激光产品的尺寸或设计不便于装贴,应将标志作为附件一起提供给用户。
C.4.2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
C.4.2.1对所有3B类和4类激光产品工作的场所都必须有激光安全标志。可以单独使用激光警告标志,或者同时使用激光警告标志与激光辐射场所安全分类说明标志,此时激光辐射场所分类说明标志应置于激光警告标志的正下方。
C.4.2.23A类激光产品作为测量、准直、调平使用时的场所应设置激光安全标志。
C.4.2.3激光安全标志的装贴位置必须是激光防护区域的明显位置,人员不受到超过1类辐射就能够注意到标志并知道所示的内容。在所设标志不能覆盖整个工作区域时,应设置多个标志。
C.4.2.4永久性的激光防护区域应在出入口处设置激光安全标志,在由活动挡板、护栏围成的临时防护区除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激光安全标志外,还必须在每一块构成防护围栏和隔挡板的可移动部位或检修接头处设置激光安全标志,以防止这些板块分开或接头断开时人员受到有害激光辐射。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12-11发布




提出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批准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